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学院创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具有国际化特色的专兼职结合的专业化教学团队,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学院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与协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主要是指学院与政府外事部门、外资企业、国外院校、境外社会团体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对外联合办学及产学研类国际对外合作项目。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在学院领导下,加强学校与政府外事部门、外资企业、国外院校、境外社会团体以及科研机构在联合办学、人才培养、合作研发、新技术引进与内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提供服务,引进先进的办学理念、装备、技术和管理,构建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拓宽国际化视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具有一定国际化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由继续教育处统筹协调。继续教育处下设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简称对外交流办)代表学院协调和督促各系部处室中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开展,做好中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合作先进经验。学院成立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并对院内各单位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进行指导服务、评估和奖励。
第六条 对外交流办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证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正常运转。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2.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奖励工作;
3.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四章项目协调
第七条 一般项目协调
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由继续教育处与院内各单位共同负责,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单位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院规定的条件。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继续教育处备案存档。
第八条 重大项目协调
对对外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院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院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十万元人民币(含五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重大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的院内各单位需向继续教育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重大对外合作交流项目进行初审,审查项目合作方的资质;审查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学院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审查学科先进性、设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评价本校教师科研参与度,评价学生实习实训参与度;审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可行性;审查合作项目成本效益,以及运行成本承担单位、方式和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三)批准
重大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经审查,分管院长审阅并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院法人或授权人签署后方有效。
第五章 评估奖励
第九条 实行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年度效益评估奖励制度。
每年十二月,承办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的院内各单位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协议履行情况,重点对项目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方面的效益进行年度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于次年1月初报继续教育处。在院内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院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对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为优秀的项目给予奖励(参见对外合作项目考核细则和奖励办法),评估合格的项目可以领取本年度的项目管理经费。
继续教育处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纳入年终考核等。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院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鼓励对外合作项目的运行和发展。院级重大合作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管理经费,并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一条 学院对外合作项目专项管理经费额度,根据对外合作项目的数量、规模和发展状况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二条 合作方赠与的奖金、助学金及物品需报院继续教育处备案,归口相关部门依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合作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专款专用,单独收支和核算;对外合作项目管理运行产生的的收益按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承办对外合作项目的院内各单位和合作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运行期间,承办项目的院内各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方协议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需办捐赠手续入帐。
第十六条 对外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院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方的资产,应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按明细清单清点后,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院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处。